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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声像档案归档办法

2013-12-10 09:16来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声像档案归档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利用声像档案信息资源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承办的重大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包括相应的说明文字)等特殊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声像档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历史记录,是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总局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要求

(一)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总局视察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2.中央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到总局考察调研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3.总局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4.总局组织举办、承办或联合其他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现场会等全国性重要会议)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5.总局举办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6.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在其他职能活动中形成和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7.总局重大基建项目的原貌、奠基仪式、建设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

9.其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

(二)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

1.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尽量完整、准确、系统。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声像载体与纸质载体之间的自然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特点。

2.凡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照片如有底片应同时归档,底片要与正片相符。

3.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材料,其内容包括:声像档案产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内容及其背景、重要人物的姓名、位置、

记录者(摄录者)的姓名等。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质优的重要照片归档。重要照片应是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的原件。

4.数码照片采用只读光盘作为保存载体,一个年度的数码照片应拷贝至一盘或多盘,归档一式三套,分别以A 、B 、C 标识。

 

三、声像档案的归档主体责任和要求

(一)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遵循“谁主办、谁收集”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指定的单位、部门)负责收集归档。若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时,应将档案的收集归档作为一项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订活动的档案(含照片、声像资料)收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收集的档案齐全完整、整理规范,于活动后30日内交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向总局档案馆移交归档。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重大活动(包括大型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由排名在前的主办单位统一收集归档;其他单位应及时将收集到活动形成的文字及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一并归档。

(三)总局政府网站摄制的重要活动照片及总局视频会议等声像材料按内容、时间顺序分别编辑制成文件夹或光盘存放,由总局档案馆每月派人拷贝文件夹或取回光盘存档。

(四)特别重大事故中形成的声像材料,由总局承担起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办理事故结案的相关司局负责收集、整理,随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一并移交归档。

 

四、声像档案的移交

(一)重大活动组织主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问内向总局档案馆办理声像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声像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并在有关设备上演示确认后,方可办理归档手续。移交目录格式包括编号、题名、摄制时问、摄制人、节目时长、保管期限、备注等项。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由移交人和总局档案馆接收人员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二)在职能活动中,伴随纸质档案形成或收集来的声像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五、附则

(一)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二)本办法由总局档案馆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